(2015)鹤民二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原告鹤庆县XX商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XX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庆县XX商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陈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鹤民二初字第110号原告鹤庆县XX商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XX,职务:总经理。住所地:鹤庆县云鹤镇XX路。被告陈XX,男,1984年9月生,汉族,福建省仙游县人,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枫亭镇麟山村(未到庭)。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鹤庆县XX商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云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赵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公司系轮胎供货商,被告系轮胎经销商,被告在四川省宁南县开轮胎专营店。从2012年3月起,我公司便给被告供货。2014年3月6日经双方核算,被告共欠我公司货款147140元,被告于当日给我公司出具欠款凭证一份。2014年3月7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于2014年3月15日前支付轮胎款3万元,3月20日再支付2万元,但被告在支付38000元后未向我公司支付余款。后经我公司催要,被告于2014年8月24日又给我公司出具了一份还款协议,承诺余款109140元于2014年8月28日至29日支付3万元,10月1日前支付所有款项。但被告仍未按约定支付货款。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给我公司货款109140元及从欠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按1‰计算)。被告陈国辉未出庭,也未提供书面答辩。原告针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欲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落款时间为2014年3月6日的欠款凭证一份,其主要内容为:“欠款金额147140元,债权人为鹤庆县XX商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欠款人为陈XX,欠款人承诺还款时间为2014年3月6日,如超出上述时间还款,债权人按欠款人的欠款金额每日收取1‰的违约金,双方约定债务纠纷管辖地为鹤庆县人民法院”,3、补充协议一份,4、还款协议一份,上述证据欲证明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47140元,支付了38000元,剩余109140元未支付。被告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备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轮胎供货商,被告系轮胎经销商。2012年3月起,原告一直给被告供货。2014年3月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47140元。被告于当日给原告出具欠款凭证一份,承诺于当日付清全部款项,如逾期则每日支付1‰的违约金,并约定双方因债务纠纷的管辖法院为鹤庆县人民法院。后被告未支付货款,双方又分别于2014年3月7日、2014年8月24日签订补充协议、还款协议。但被告在支付了38000元后,余款109140元一直未支付。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09140元,并支付从欠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购买轮胎,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后经双方结算形成欠条,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转化为债权债务关系,且被告在收到本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未对原告的起诉提出异议,应视为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存在。现被告不按欠条约定的时间支付欠款的行为已经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支付欠款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0914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从欠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每日1‰计算的违约金的请求符合双方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陈XX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鹤庆县XX商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09140元,并支付从2014年3月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每日1‰计算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陈国辉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云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倩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