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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2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邢玉槐与寿光市纪台镇冉家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玉槐,寿光市纪台镇冉家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寿民初字第2235号原告邢玉槐。委托代理人冯允刚,寿光文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寿光市纪台镇冉家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牟逊华,主任。原告邢玉槐诉被告寿光市纪台镇冉家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常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玉槐及委托代理人冯允刚、被告寿光市纪台镇冉家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牟逊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邢玉槐诉称,2003年至2008年期间,原告承揽被告的村庄道路、水沟、挖土坑、办公室地面、院墙、影北墙、配电室、拉石子等工程项目,但至今被告仍拖欠原告工程款37106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7106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寿光市纪台镇冉家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因资金紧张未支付。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8年期间,原告承揽了被告的相关工程,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37106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现金收入单、欠条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原告施工完毕后,被告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其拖欠不付的行为不当,应负清偿责任。原告向被告主张工程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支付利息,被告无异议,且该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寿光市纪台镇冉家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邢玉槐工程款37106元,支付利息(37106元,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5月27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4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常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