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9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刘伟某李亚辉、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李亚辉,扶沟交通汽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995-1号原告刘伟,男,住扶沟县。委托代理人李尚磊,男,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被授权。被告李亚辉,男,住扶沟县。被告扶沟交通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沟县。法定代表人李亚辉,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诉被告李亚辉、扶沟交通汽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位于扶沟县鸿昌大道东段扶沟县交通局东临的钢构彩钢房及附属物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位于扶沟县鸿昌大道东段扶沟县交通局东临的钢构彩钢房一幢及附属房屋。查封期间,被告可以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马新富审判员 罗红艳陪审员 王红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翠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