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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刑执字第4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吴彬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4782号罪犯吴彬,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7日作出(2013)罗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0元返还被害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682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5年6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吴彬系累犯,多次犯罪,其主观恶性较大,并且未履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彬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代理审判员 张 伟代理审判员 林星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