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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市民申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郑建平与郑胜义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建平,郑胜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民申字第1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建平,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万年矿职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胜义,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万年矿退休职工。再审申请人郑建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邯市民一终字第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郑建平主要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对本案争议的峰峰矿务局万年矿煤矿1街5-1-101房有产权,其有过房协议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案争议的房屋应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有,而原审法院对该房屋是否共有没有认定,适用法律错误。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武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日作出(2014)武民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撤销了郑胜义与郑建平签订的过户协议,且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故原审据此认定被申请人郑胜义是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并无不妥,应予维持。申请人郑建平所述其他理由,因无充足的证据支持,均不予采信。综上,郑建平的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建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巍审判员 武 涛审判员 左建阔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月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