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民初字第2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超与刘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2216号原告王超。被告刘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超与被告刘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超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超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耀元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