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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初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王万福与董万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万福,董万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1373号原告王万福。被告董万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万福与被告董万柱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万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王万福负担。审判员 韩 啸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贺志辉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