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2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朱磊与卢东亮、魏兰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磊,卢东亮,魏兰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字第02321号原告:朱磊,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告:卢东亮,男,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告:魏兰萍,女,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本院在审理朱磊诉被告卢东亮、魏兰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磊因其他原因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汝 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苗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