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修民二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侯赵明与郭春枝、靳建设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赵明,郭春枝,靳建设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修民二初字第76-2号原告侯赵明,又名侯小明,男,196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郭春枝,又名郭四,女,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靳建设,男,195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侯赵明诉被告郭春枝、靳建设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靳建设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赵明撤回对被告靳建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另法律文书予以确定。审判员 :周海琴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阳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