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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修民二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侯赵明与郭春枝、靳建设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赵明,郭春枝,靳建设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修民二初字第76-2号原告侯赵明,又名侯小明,男,196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郭春枝,又名郭四,女,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靳建设,男,195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侯赵明诉被告郭春枝、靳建设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靳建设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赵明撤回对被告靳建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另法律文书予以确定。审判员 :周海琴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阳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