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日立行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申士信与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申士信,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人民政府,庄建波,庄建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日立行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申士信,男。被上诉人(原审被起诉人)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孙强,镇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庄建波,男,成年,居民。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庄建红,男,成年,居民。上诉人申士信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5)东立行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认为,起诉人起诉的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原审裁定对申士信的起诉不予立案。上诉人申士信上诉称,被上诉人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人民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上诉人中标、影响公平竞争,侵害了国家及上诉人的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人民政府将其所有的房屋以招投标竞买的方式进行出售,该行为系对其自有财产的处分,属于民事行为,而非行政行为,当事人双方系平等主体,所引起的法律关系受民法的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上诉人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人民政府以招投标竞买的方式出售其所有房屋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调整,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申士信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东坤审 判 员 李 红代理审判员 李晓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