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执补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卫兵、白虎东申请执行张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补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李卫兵,男,汉族,1983年1月14日生,小学文化,陕西省延安市人,无业,现住延安市青化砭前子沟。申请执行人白虎东,男,汉族,1983年11月11日出生,初中文化,陕西省延安市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姚店镇裸沟村。被执行人张宝,男,汉族,1973年10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陕西省子洲县人,个体经营者,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大砭沟。李卫兵、白虎东申请执行张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初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宝未履行,申请人李卫兵、白虎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张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宝向申请人李卫兵、白虎东支付1602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140元,后被执行人张宝将案件款缴纳至延安市宝塔区法院执行专户,申请人李卫兵、白虎东将案件款全部领取,现该案件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初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汪成龙审 判 员 贾虎平代理审判员 淮文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焦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