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民一初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孙某与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抚民一初字第1110号原告孙某,非农。委托代理人王君娜,河北王君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蔺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某诉被告蔺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倪立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2014年6月3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蔺祎然出生于2014年10月2日。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孙某与被告蔺某自愿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蔺祎然随原告孙某共同生活。被告蔺某从2015年7月份起,于每月10日前给付当月孩子抚养费20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止。三、夫妻共同财产存款20万元,由原告孙婷与被告蔺某各自10万元。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倪立存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