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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堂民初字第1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XX与四川万和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四川万和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钟国松,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行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堂民初字第1320号原告XX,男,1978年6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代理人孙乾勇,四川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万和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法定代表人梁兴秀,董事长。第三人钟国松,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代理人陈显刚,四川金援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行。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负责人阚辉,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四川万和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钟国松、第三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万和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XX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XX负担。审 判 长  雷山权人民陪审员  何顺江人民陪审员  谢爱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