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第04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原告某银行与被告常某、曹某、李某、杨某、张某、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银行,常某,曹某,李某,杨某,张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4770号原告某银行。被告常某。被告曹某。被告李某。被告杨某。被告张某。被告杨某。原告某银行与被告常某、曹某、李某、杨某、张某、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某银行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银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银行撤回对被告常某、曹某、李某、杨某、张某、杨某的起诉。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740元,退还原告某银行。审 判 长 刘建军审 判 员 张晓涛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纪雄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