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浔民一初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王俊与郭宏伟、范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浔民一初字第885号原告王俊。被告郭宏伟。被告范晓芳。原告王俊与被告郭宏伟、范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俊诉称:被告郭宏伟、范晓芳系夫妻关系。被告郭宏伟以和其弟弟在九江县赤湖工业园的皮草城投资为由,向我借款100000元。我于2013年11月18日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借给被告郭宏伟100000元,并与被告郭宏伟签订了《个人借贷合同》,约定借期为半年,利息按月息3分计算。被告郭宏伟陆续支付了利息至2014年5月18日。后被告未支付任何本息。经我多次催要借款,均无果。2014年下半年左右,被告郭宏伟以离婚为由,将其名下所有的位于九江供电公司虹能一区集2栋1单元502室的房屋赠与给被告范晓芳。由于该债务是在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系夫妻共同债务,故起诉要求两被告偿还我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33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王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60元,退回原告王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熊 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楚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