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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中民初字第0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耿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中���初字第01281号原告耿某某,女,1962年3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朱某某,男,1958年3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耿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祖德琨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