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一初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周洪亮与徐鸿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洪亮,徐鸿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一初字第814号原告:周洪亮。被告:徐鸿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洪亮诉被告徐鸿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洪亮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洪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周洪亮负担。审判员 李志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