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曲法执字第2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骆世平与黄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世平,黄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执字第2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骆世平,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委托代理人:饶秀春,韶关市武江区西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黄志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申请执行人骆世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1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的借款xx元定于2015年4月20日前全部还清;被执行人逾期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对此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七天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所、国土局、车管所等相关部门查询,除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工资账户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因金额暂不足以偿还所欠债务,需待金额足够时再行处理;同时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情况,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我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韶曲法执字第297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超盛审判员 黄丽芳审判员 焦永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晓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