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西执字第1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创特优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盈洲路路通电子有限公司、惠州双成电子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创特优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盈洲路路通电子有限公司,惠州双成电子有限公司,李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执字第175-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创特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591。法定代表人:朱昌萍被执行人深圳市盈洲路路通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臣田工业区晖信臣田综合楼三楼,组织机构代码×××910。法定代表人:李三平被执行人惠州双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445。法定代表人:欧响林。被执行人李三平,男,汉族,住址湖北省浠水县。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创特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盈洲路路通电子有限公司、惠州双成电子有限公司、李三平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人民币300000元,违约金人民币126400元,受理费��民币3848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深圳市盈洲路路通电子有限公司、惠州双成电子有限公司、李三平进行了财产查询。经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深圳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证券机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9671.69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予以认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二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浩文审 判 员 叶建涛代理审判员 金圣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范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