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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2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纪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2239号原告纪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纪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锁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洪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