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2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纪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2239号原告纪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纪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锁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洪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