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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莼民三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林永飞与郑幼字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永飞,郑幼字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奉莼民三初字第28号原告:林永飞,农民。被告:郑幼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永飞诉被告郑幼字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永飞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永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永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林永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乐嘉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波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