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莼民三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林永飞与郑幼字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永飞,郑幼字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奉莼民三初字第28号原告:林永飞,农民。被告:郑幼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永飞诉被告郑幼字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永飞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永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永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林永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乐嘉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波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