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神执字第01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刘国珍与李云霞、崔和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珍,李云霞,崔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808号申请执行人刘国珍,1969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李云霞,男,1969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崔和平,男,1971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322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一、被执行人李云霞偿还申请执行人刘国珍借款本金9万元,被执行人崔和平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二、被执行人李云霞负担案件受理费2720元及申请执行费63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32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永堂审判员  刘耀光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凤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