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剑阁民初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剑阁民初字第1105号原告:杨某,曾用名杨甲,女,生于1990年11月8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生于1966年11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男,生于1988年1月5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王锡胜,剑阁县白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生于1963年10月5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6月30日由审判员吴元勇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某当庭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元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正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