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执字第1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陈越雄与贺正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175-1号申请执行人陈越雄,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212,住珠海市香洲区。被执行人贺正,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531,住江西省。本院作出的(2014)珠斗法民一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贺正所有的粤C×××××小型汽车。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5年6月30日至2017年6月29日。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黎嘉荣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振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