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黄梅执字第00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胡旭光与蔡山镇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旭光,蔡山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执字第00124-1号申请执行人胡旭光。被执行人蔡山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吴建浩,该镇镇长。申请执行人胡旭光与被执行人蔡山镇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4)鄂黄梅民初字第0043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胡旭光于2015年2月27日向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蔡山镇人民政府己履行了部分义务,申请执行人胡旭光己领取执行款147000元;现申请执行人胡旭光表示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4)鄂黄梅民初字第004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时被执行人蔡山镇人民政府尚欠申请执行人胡旭光93000元及延期支付利息。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卫刚审判员  张新华审判员  梅新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