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13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X与王X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王X1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3418号原告王X,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被告王X1,女,1956年8月4日出生,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王X与王X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X1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X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X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汉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卢 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