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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港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倪桂英与张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桂英,张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港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倪桂英,女被执行人张维,男本院在执行倪桂英与张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滨港民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洪春代理审判员  顾孟奎代理审判员  王树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国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