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港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倪桂英与张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桂英,张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港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倪桂英,女被执行人张维,男本院在执行倪桂英与张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滨港民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洪春代理审判员 顾孟奎代理审判员 王树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国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