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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民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任建轩与平凉市丰泽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建轩,平凉市丰泽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保字第11号申请��任建轩,男,汉族,生于1954年1月2日。被申请人平凉市丰泽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史玉霞。申请人任建轩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灵台县公安局返还被申请人平凉市丰泽种业公司的现金60000元予以查封。并提供了担保。经审理,申请人任建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灵台县公安局返还被申请人平凉市丰泽种业公司的现金60000元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暂停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喜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雅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