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民一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朱顺义与王凤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顺义,王凤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陇民一初字第253号原告朱顺义,男,汉族,1968年8月27日生。被告王凤岐,男,汉族,48岁。原告朱顺义诉被告王凤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顺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汪子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