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执民字第1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黄伟定与汪开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伟定,汪开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1103-1号申请执行人黄伟定。被执行人汪开伟。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2014)舟普商初字第1103-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汪开伟所有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渔市一路36号中联花园13幢501室的房产,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解除对该套房产的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汪开伟所有的位于普陀区渔市一路36号中联花园13幢501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童 憬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严文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