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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二初字第03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8

案件名称

原告杨玉娟诉被告沈阳中航瑞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娟,沈阳中航瑞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皇民二初字第03213号原告杨玉娟,女。被告沈阳中航瑞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文大路206-1号。(未到庭)法定代表人赵敏,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杨玉娟诉被告沈阳中航瑞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瑞赛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雪梅独任审理,并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玉娟到庭参与了诉讼,被告中航瑞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延期办理房屋产权证书违约金5140.80元(自2014年5月30日计算至2015年5月22日止)。被告中航瑞赛公司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21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原告为买受人,被告为出卖人,双方约定原告购买由被告开发建设的位于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270-4号1-11-2号商品房(建筑面积38.04平方米,以下简称诉争房),总房价款144366元。关于产权登记,双方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72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房屋总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直至出卖人将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为止。合同签订后,原告交纳了全部购房款,被告于2012年6月7日向原告交付了商品房。商品房交付后,被告至今未办理完毕商品房权属登记初始备案手续。原告遂起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入住通知书、契证、发票、收款收据等证据材料在卷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合同约定条款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在商品房交付后办理权属登记备案手续,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给付逾期办证违约金。本案商品房于2012年6月7日交付,扣除办证期限720天,应自2014年5月28日起给付违约金,至原告起诉之日2015年5月22日,原告主张违约金5140.80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阳中航瑞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玉娟逾期办证违约金5140.80元。(计算至2015年5月22日止)被告如逾期履行上述给付款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沈阳中航瑞赛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雪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