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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林建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建北,郭盛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97-2号申请执行人林建北,男,1959年7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盛达,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林建北与被执行人郭盛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29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林建北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郭盛达银行账户、汽车、房产等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郭盛达名下查无汽车、房产,其银行账户余额不足。申请执行人林建北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荣雄代理审判员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邱胜侠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柯剑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