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4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高旭与路军军、陈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旭,路军军,陈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4283号申请执行人高旭,男,1979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路军军,男,1982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陈建华,男,1977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高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9日作出的(2013)神民初字第0342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路军军、陈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路军军、陈建华偿还申请执行人高旭借款25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620元及申请执行费369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路军军、陈建华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34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折小军审判员 李保利审判员 解增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