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王莉诉义马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怡苑分社储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莉,义马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怡苑分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初字第396号原告王莉,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海鹏,河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义马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怡苑分社。负责人王改花,该分社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莉诉被告义马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怡苑分社储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24元,减半收取1862元,由原告王莉负担。审判员 温长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梅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