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刘中江与张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中江,张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843号申请执行人:刘中江。被执行人:张燕。刘中江与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003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燕与张涛涛(身份证号码××)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张燕应偿还的款项系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其夫妻共同偿还。现查,被执行人张燕及其配偶张涛涛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燕及其配偶张涛涛银行存款17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世卫审 判 员 刘世毅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