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冯国军与葛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国军,葛曙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599号原告冯国军。委托代理人朱纪华。被告葛曙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国军诉被告葛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国军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唐伟利代理审判员 陈 龙人民陪审员 戴志庆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楼宇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