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蛟民一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于海欣与关文静抚养费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海欣,关文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764号原告于海欣,女,3岁。法定代理人于志强,男,24岁。被告关文静,女,22岁。本院在审理于海欣与关文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海欣向本院提供被告关文静地址不准,无法通知被告关文静参加诉讼,在规定期限内,原告于海欣又没有提供被告关文静新的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于海欣负担。审判员  闫有利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鑫(此件共2页,共印6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