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董福臣诉张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福臣,张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542号原告:董福臣,住木兰县。被告:张彪,住通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福臣诉被告张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福臣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福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元,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董福臣负担。审判员 袁 巍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子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