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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神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72号原告陈某某。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自愿申请撤回对王某甲、王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郭晓敏人民陪审员  李怀义人民陪审员  魏俊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宫莉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