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神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72号原告陈某某。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自愿申请撤回对王某甲、王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郭晓敏人民陪审员 李怀义人民陪审员 魏俊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宫莉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