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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镇江市绿日车辆配件有限公司、蒋培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江市绿日车辆配件有限公司,蒋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镇江市绿日车辆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克明。委托代理人刘小龙,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蒋培。申请人镇江市绿日车辆配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蒋培纠纷一案,扬中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4)扬商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人民币10000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3000元,余款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故本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扬中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4)扬商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案件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即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包新月审判员  张有斌审判员  徐立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立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