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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218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王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桂祥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00元,减半收取为42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黄晶晶人民陪审员  刘新民人民陪审员  胡 萍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闫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