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柞执字第000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闫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某,王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柞执字第00047-3号申请执行人闫某,女,汉族,商州区人。被执行人王某甲,男,汉族,商州区人。本院在执行闫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甲应付给申请执行人闫某孩子王某乙抚养费6000元、负担执行费50元,共计6050元的义务。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申请执行人闫某收到王某甲付给的案件款6000元后,自愿交纳了执行费50元,并出具了书面结案证明,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柞民初字第00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二条关于王某乙2015年抚养费部分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恢林审判员 金小清审判员 兰国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霍国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