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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沧州威广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青城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州威广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青城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422号申请执行人沧州威广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青城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沧州威广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青城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4)沧沧民终字第316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沧州威广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河南青城建设有限公司。现查明被执行人河南青城建设有限公司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河南青城建设有限公司在收入50万元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申学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