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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执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董曙光、薛绍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42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东联世达汽车模具有限公司、临沂华伟铸造有限公司、山东鹏程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董曙光、薛绍华、崔景刚、薛诚、薛朋、肖强、王连侠、王友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联世达汽车模具有限公司、临沂华伟铸造有限公司、山东鹏程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董曙光、薛绍华、崔景刚、薛诚、薛朋、肖强、王连侠、王友胜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山东联世达汽车模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临沂华伟铸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山东鹏程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董曙光(身份证号:370723197502235976)薛绍华(身份证号:372822196909158833)崔景刚(身份证号:372822196811138818)薛诚(身份证号:371322199001148817)薛朋(身份证号:371322199304098837)肖强(身份证号:371311199007182814)王连侠(身份证号:372822196608028867)王友胜(身份证号:371322199004101838)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