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岩民终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章素笑与张美珍、张锦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岩民终字第8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章素笑,女,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美珍,女,196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锦仁,男,195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上诉人章素笑因与被上诉人张美珍、张锦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民初字第16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裁定认为,章素笑主张张美珍、张锦仁向其借款未还,而张锦仁认为该欠款因章素笑参与张美珍组织的标会而产生的,并提供了章素笑签字的标会收条复印件,即本案的债权债务可能因标会引起,而标会具有违法性,涉嫌经济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章素笑的起诉。原审原告章素笑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30多年老邻居,2014年3月,被上诉人张美珍向上诉人借款75000元,出于对被上诉人张美珍的信任,上诉人以现金形式将借款支付给张美珍,由被上诉人张锦仁出具欠条一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一审法院以被上诉人张锦仁提供的上诉人签字的标会收条复印件为由,认定本案的债权债务可能因标会引起,据此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裁定错误。被上诉人张美珍、张锦仁辩称,欠条中所谓借款实际是上诉人参与标会而产生的,并不是实际借款。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张锦仁一审提供的上诉人章素笑签字的标会收条复印件,可以证实上诉人章素笑与被上诉人张美珍存在标会关系,且上诉人陈述“2014年3月5日向借款人即被上诉人张美珍用现金方式支付借款75000元,2014年3月10日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张锦仁出具欠条”与常理不符,故讼争欠条可能系上诉人章素笑参与被上诉人张美珍发起的标会产生的债务。因标会活动系非法融资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金融法规、政策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严建锋代理审判员卢丰华代理审判员刘瑞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钟丽平(代)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