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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万繁荣与庞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繁荣,庞学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178-1号申请执行人万繁荣,男,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庞学斌,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石大民初字第18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庞学斌名下的宁BC****号福克斯牌小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晓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