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执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万繁荣与庞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繁荣,庞学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178-1号申请执行人万繁荣,男,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庞学斌,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石大民初字第18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庞学斌名下的宁BC****号福克斯牌小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晓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