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孙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杰与被告钱国珍、钱生元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孙初字第1003号原告张杰,男,1981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万荣县荣河镇宝井村四组。被告钱国珍,女,具体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孙吉镇安昌村。被告钱生元,男,具体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孙吉镇安昌村,系钱国珍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杰与被告钱国珍、钱生元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杰于2015年6月30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杰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张杰承担。审 判 长 刘永平人民陪审员 XX勤人民陪审员 尚仰俊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万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