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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5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夏珠进、祝艳与薛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珠进,祝艳,薛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5048号原告夏珠进,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原告祝艳,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XX,山东德衡(青岛西海岸经济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亓艳,山东德衡(青岛西海岸经济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佳,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受理原告夏珠进、祝艳与被告薛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夏珠进、祝艳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珠进、祝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5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078元,由原告夏珠进、祝艳承担。审判员  刘德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邢贞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