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何福彪与朱姝、重庆竣洲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100号原告:何福彪,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涂长江,重庆市北碚区水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彭智奎,重庆市北碚区水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姝,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李小松,重庆宸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竣洲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瑞山西路2号H幢都市花园1层11号11-1号。法定代表人:张晓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小松,重庆宸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合州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瑞山西路2号都市花园H幢。法定代表人:张晓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小松,重庆宸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昌菊,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李小松,重庆宸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福彪与被告朱姝、被告重庆竣洲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合州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刘昌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本院审理中,何福彪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何福彪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福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何福彪负担。审 判 长 李立新代理审判员 朱华惠人民陪审员 李 乔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程译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