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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一初字第016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1

案件名称

俞爱玲与谢小兵、刘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爱玲,谢小兵,刘秀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1621-1号原告:俞爱玲,女,住无为县。被告:谢小兵,男,住无为县。被告:刘秀梅,女,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俞爱玲诉被告谢小兵、刘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被告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谢小兵、刘秀梅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钱 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园园 微信公众号“”